關于執行公共建筑節能(綠色建筑)設計標準
(DBJ50-052-2016)有關事項的通知
渝建〔2016〕293號
重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各區縣(自治縣)城鄉建委,兩江新區、高新區、經開區、萬盛經開區、雙橋經開區建設管理局,有關單位:
為深入推動我市城鄉建設領域綠色建筑發展,按照市委、市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渝委發[2016]24號)和 《關于印發重慶市綠色建筑行動實施方案(2013-2020)的通知》(渝府辦發[2013]237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和工程實踐經驗,發布了《公共建筑 節能(綠色建筑)設計標準》(DBJ50-052-2016)(以下簡稱《標準》),現就我市執行《標準》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執行時間和執行范圍
2016年9月1日起我市行政區域內報初步設計審批的公共建筑及因設計變更等原因在2016年9月1日之后重新報初步設計審批的公共建筑項目執行《標準》。2016年9月1日前已正式受理初步設計審批的項目仍執行原《公共建筑節能(綠色建筑)設計標準》(DBJ50-052-2013)。
我市主城區和其他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規劃區內(以下簡稱“Ⅰ類地區”)的公共建筑執行《標準》全部規定,并滿足重慶市銀級 綠色建筑及國家一星級綠色建筑的要求。Ⅰ類地區范圍內單體建筑面積小于或等于1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住宅建筑底部總建筑面積小于或等于1000 平方米的公共建筑部分執行《標準》1-7章的規定,可暫不執行第8章“建筑環境設計與資源綜合利用”的規定。 我市其它行政區域范圍內(以下簡稱“Ⅱ類地區”)的公共建筑執行《標準》1-7章的規定,可暫不執行第8章“建筑環境設計與資源綜合利用”的 規定。
二、工作要求
(一)建設單位應嚴格按照《標準》和《重慶市建筑能效(綠色建筑)測評與標識管理辦法》(渝建發〔2015〕46號)要求,做好工程項目的建筑 能效(綠色建筑)測評、綠色建筑標識申領等管理環節的申報工作。項目總建筑面積2萬平方米及以上的公共建筑要建立建筑能耗監測系統,與重慶市建筑能耗監測數據中心相連接,實現逐時進行能耗數據的遠程傳輸、收集。
(二)設計單位應嚴格按照建筑節能法律法規、《標準》和《重慶市建設工程設計文件編制技術規定節能與綠色建筑專篇(公共建筑部分)》(以下簡稱《技術規定》)等有關規定進行節能和綠色建筑設計。進一步健全建筑節能與綠色建筑設計自審機構,充實相關專業設計人員參與自審工作,切實落實建筑節能與綠色建筑設計質量自審責任制,保證設計質量。
(三)施工圖審查機構應嚴格按照《標準》和《技術規定》等相關規定進行審查,在審查報告中須有建筑節能與綠色建筑專項審查意見。不符合《標準》的,不得出具施工圖審查合格書。
(四)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應嚴格按照建筑節能法律法規、《標準》和其它相關建筑節能(綠色建筑)強制性標準、施工圖設計文件和有關規定進行節能與綠色建筑施工、監理,確保工程施工符合建筑節能(綠色建筑)強制性標準和設計質量要求。
(五)檢測單位應嚴格按照《標準》、其它相關建筑節能(綠色建筑)強制性標準和相關應用技術標準的要求開展建筑節能與綠色建筑檢測,并對檢測結果的真實性負責。
(六)鼓勵綠色建筑評價標識技術依托單位為項目的設計、建設、運行提供技術咨詢和服務。
(七)各級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建設、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等各相關單位要進一步落實《標準》宣貫培訓的主體責任,根據自身實際,切實開展好本轄區、本單位從業人員的綠色建筑與建筑節能日常培訓工作,加強對《標準》的學習,提高貫徹執行《標準》的能力。
(八)市建筑節能中心應嚴格按照《標準》要求,對各區縣(自治縣)開展初步設計建筑節能與綠色建筑專項審查、建筑能效(綠色建筑)測評與標識提供技術指導。
三、管理要求
(一)各級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執行《標準》全部規定的項目,應根據《重慶市建筑能效(綠色建筑)測評與標識管理辦法》(渝建發〔2015〕46號)和《關于授予強制執行綠色建筑標準項目綠色建筑評價標識有關事項的通知》(渝建〔2016〕168號)要求,依照項目管理權限嚴格開展初步設計建筑節能與綠色建筑專項審查、實施建筑能效(綠色建筑)測評并落實綠色建筑標識發放的管理程序和要求。
(二)各級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執行《標準》1-7章規定的項目,應依照項目管理權限嚴格開展建筑初步設計建筑節能專項審查、實施建筑能效測評。其建筑節能設計有關技術用表應符合《技術規定》的要求。
(三)為了便于相關單位做好《標準》貫徹落實工作,我委組織研發了《重慶市公共建筑節能與綠色建筑設計分析軟件》作為配套工具供全市免費使用,各單位可在重慶市城鄉建委網站(http://www.ccc.gov.cn)上下載。